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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是在网上卖货,公司一经发现:
- 给网上卖货人提供货源的美容院终止合作关系,不予供货,直接监管老师必须在15日内把店内剩余货物收回。
- 直接监管老师罚款人民币11400元。
- 如果是市场监察组成员直接、间接、知情或包庇网上卖货的将处以22800元人民币的罚款。
- 凡是享受到网上卖货美容院业绩的,业绩将全部扣回。同时扣除相应的提成。
- 奖励揭发检举人员人民币10000元整。
店内打折卖货处理意见
- 终止合作关系
- 购买产品费用由该美容院以上级别代理商承担。并处以直接监管老师人民币10000元罚款。
此决定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 |
北京淑美华化妆品有限公司
2008-2-2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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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所有北京淑美华化妆品有限公司
2007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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